《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2026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时间:2026-01-27 14:46 阅读:275

近期,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2026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云商市建〔2026〕2号),为便于相关部门和企业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制了《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2026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主要围绕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建设进出口商品国内国外仓储中心和展示展销中心,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促进企业和云品出滇出海。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支持对象: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服务内外贸一体化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和组织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相关经贸活动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由企业按程序逐级申请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资金(明确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申报方式: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按照有关程序申报,申报时间为2026年2月1日-2026年10月10日。省商务厅将根据申报情况分批进行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第一批计划于2026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第三批计划分别于6月底前、11月底前完成。

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由企业按程序逐级申请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二)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1.支持建设境外中转仓

(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企业在国外建设具备进出口商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等功能的境外中转仓,服务进出口商品在境外高效流通。该境外中转仓年度出口云品货值不少于1亿元。投资主体需完成企业境外投资报审报备手续。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中转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200万元。

2.支持建设边境集散仓

(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企业在全省25个边境县建设具备进出口商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等功能的边境集散仓,提高进出口效率。该边境集散仓年度出口云品货值不少于1亿元。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边境集散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200万元。

3.支持建设产地前置仓

(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企业在云品产地建设具备出口云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初加工、物流等功能为一体的产地前置仓或综合云仓,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标准和出货效率。该产地前置仓年度出口云品货值不少于1亿元。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产地前置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200万元。

4.支持建设省内进出口农产品中心仓

(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企业在省内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具备进出口农产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交易等功能的省内中心仓,服务进出口农产品商品在国内国外高效流通。该省内进出口农产品中心仓年度进出口农产品货值不少于20亿元。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省内进出口农产品中心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500万元。

以上支持标准明确的“设备设施”主要包括仓储、冷链、初加工、分拣、包装、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化等设备设施。

5.支持建设云品海外展销中心

(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企业在国外建设具备云品仓储、展示、体验、直播、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海外云品展示中心。优先支持同一企业进行连锁打捆申报为一个项目。申报的云品海外展销中心(合计)年度出口云品货值不少于500万元。投资主体需完成企业境外投资报审报备手续。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合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云品海外展销中心,给予成本支出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成本支出包括:在境外开展品牌推广的海外广告投放、海报制作及海外媒体宣传、场地租赁、云品运输、购买直播设备和电子设备、货架等费用支出。

6.支持建设云品国内展销中心

(1)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国内建设具备出口云品(出口转内销商品)存储、展示、体验、直播、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云品国内展销中心,促进出口商品转内销。优先支持同一企业进行连锁打捆申报为一个项目。每个云品国内展销中心云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80%,出口商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30%。年度销售额(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合计)1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内出口商品展销中心,给予成本支出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成本支出包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购买直播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费用支出。

7.支持建设国内云品销售专店、专区、专柜

(1)支持内容:支持连锁企业在国内大型商场超市、综合(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及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商业中心等人员集聚区建设出口云品(出口转内销商品)国内销售专店、专区、专柜,促进出口商品转内销。每个专店、专区、专柜云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80%,出口商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30%。年度销售额(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合计)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内云品销售专店、专区、专柜,给予成本支出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成本支出包括:场地租赁、电子设备、货(柜)架等费用支出。

8.支持建设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

(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企业在省内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具备市场采购贸易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批发、零售、存储、展示、体验、直播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服务于为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提供出口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0家。

(2)支持标准:对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给予成本支出50%的支持,每个最高支持1000万元。

成本支出包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购买直播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费用支出以及仓储、冷链、分拣、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化等设备设施费用支出。

9.支持开展经贸活动

(1)支持内容: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举办以内外贸一体化和外贸优品中华行为主题的各类国内博览会、推介会、洽谈会、产销对接会、专项促消费等经贸活动。参与活动的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应不少于10家。

(2)支持标准:给予举办单个活动成本支出50%的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获得支持的相关内容不得向企业重复收取费用。同一行业协会和企业申报活动不超过2个。

成本支出包括:举办活动产生的设备购置或租赁、场地租赁、搭建、宣传等费用支出。

三、有关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同时开展内贸和外贸业务的贸易流通企业和跨境物流企业。需提供开展内外贸和跨境物流的证明材料,外贸材料可提供海关报关单,内贸材料可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

(二)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和费用支付主体,同一申报主体可以申报该通知的不同项目,已申报或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少于5万元的,不予支持。(项目投资主体、流通贸易主体不一致但之间有隶属或关联关系的,可由母公司申报并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三)申报主体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申报主体可在信用中国(云南)官方网站https://yncredit.yn.gov.cn自行下载《云南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

(四)第一批申报建设项目须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有实际资金投入,且项目须于申报前运营或完成。核算依据主要以发票金额和支付流水为主,并附施工合同(协议)、采购合同(协议)、项目明细、设备明细等支撑材料。

(五)申报项目建设面积须满足相应条件。

(六)年度(2025年度)货值或销售额须满足相应条件。(货权归属不作限定。)

(七)对云品种类年度占比、出口商品种类年度占比有申报要求的项目,须满足相应条件。

(八)销售额、货值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年度销售额、货值等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的销售合同、发票、出入库单、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九)阳光云财一网通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十)第二、第三批申报时间和要求,以后续将印发的第二、第三批申报通知为准。如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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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2026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