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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信息采集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市商务局,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为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信息采集和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

(一)采集对象

云南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

(二)采集时间

2022429—5月30

(三)采集方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通过“云南省成品油网上审批监管平台”(https://swt.yn.gov.cn/chengpingyou/,以下简称“网上平台”)”,或者进入云南省商务厅官网(http://swt.yn.gov.cn/),通过“专题栏目“云南省成品油网上审批监管平台”进入,根据提示登记注册,企业账号后进入对应窗口,按要求上传相应采集材料。


(四)采集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信息采集,需在网上平台认真填报企业信息,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原件:

1.营业执照;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油库产权证明文件;

5.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6.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7.液体容积式流量计《校准证书》;

8.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五)采集要求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信息采集是落实国务院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州市商务局一定要高度重视,督促指导企业按时完成信息采集任务,认真审核企业提交信息资料;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按要求扫描原件证照资料,为下一步建立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信息公布制度奠定基础

二、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企业信息公布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存储设施、相关资质、诚信经营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单。

(二)商务部门加强企业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按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记录、部门通报制度,对未建立购销台账、不合规经营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加大曝光力度。

(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按照监管要求,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履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守法经营、合规经营、诚信经营。

 

 

 

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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