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商标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的比较
时间:    来源:刘彧竹,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4级硕士生
摘要: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增长和全球贸易加深,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其保护与注册愈发重要。恶意商标注册在中国与东盟地区显著上升,扰乱注册秩序。为遏制此现象,中国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设恶意注册驳回条款。同时,RCEP签署为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框架。本文探讨中国与东盟国家商标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的异同,梳理了中国及东盟国家的认定标准,并分析其共同点和不同点。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增长和全球贸易加深,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其保护与注册愈发重要。恶意商标注册在中国与东盟地区显著上升,扰乱注册秩序。为遏制此现象,中国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设恶意注册驳回条款。同时,RCEP签署为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框架。本文探讨中国与东盟国家商标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的异同,梳理了中国及东盟国家的认定标准,并分析其共同点和不同点。文章得出结论,尽管存在差异,但都致力于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合法商标权。面对全球化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挑战,中国与东盟应加强合作,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认定准确性和效率,共同打击跨国恶意注册,维护区域市场稳定。
关键词:商标;恶意注册;中国与东盟
      一、引言
      恶意商标注册是指一种违背诚信原则与法定禁令的注册行为,其目的在于不当获取商标权利,同时损害了公共福祉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吴汉东.恶意商标注册的概念体系解读与规范适用分析[J].现代法学,2023,45(01):17-33.]。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全球化合作的深化,企业商标注册活动显著增加,但恶意注册现象,特别是囤积注册与抢注行为,也随之在中国与东盟地区显著上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中国在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其亮点之一是增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商标保护的新形势。]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条款,旨在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注册。然而,该条款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了“恶意”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等认定标准的挑战。与此同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的签署为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合作框架和更高水平的标准,东盟各国也在恶意商标注册事件频发的背景下,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力度,以期维护商标注册市场的健康与秩序。本文将从法律实践角度出发,对比分析中国与东盟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标准上的异同。
      二、中国恶意注册商标认定
      依据中国《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于生产经营活动中,若需就其商品或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对于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其判断是否为恶意注册的标准便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上。但难点在于,怎样识别这两者?
      在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问题上,学界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与“恶意”两个要素的关系持有不同观点。一部分学者坚持两者应并列考虑,意味着恶意注册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然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了递进的理解,即“恶意”是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一个更具体的限定。在这一限定说的理论框架内,又产生了两种分歧:其一认为,即便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只要存在其他形式的“恶意”,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但这种观点并未得到广泛接受;其二,也是更多学者所支持的,认为“恶意”是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特定限定,只有当商标注册既出于“恶意”又“不以使用为目的”时,才构成恶意注册。本文选择限定说中的第二种观点进行分析。
      (一)中国恶意注册商标的类型
      恶意注册包含危害特定第三人在先成立的合法权益和不针对特定第三人两种情形,即恶意抢注和商标囤积[ 戴文骐.商标囤积的体系化规制[J].法商研究,2022,39(06):170-182.]。恶意抢注是指将他人在先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其他有商业价值的名称予以抢注的行为。以拜耳公司诉李庆案为例[ 拜耳公司诉李庆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10民初18624号。],李庆明知拜耳公司对特定图案享有在先权利,仍抢注为商标,并利用此对淘宝商家进行频繁投诉,导致商家产品下架及处罚,同时提供付费撤诉服务牟利。2018年一审判决认定李庆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行为并赔偿损失。该案是商标恶意注册中抢注行为的典型案例,凸显了商标抢注的恶意与不当性,该案的宣判和公开,社会各界对商标抢注给予了更多关注。
      商标囤积是指大量囤积商标以转让方式或诉讼方式牟利的行为。以四川中江某软件公司为例[ 中江县融媒体中心.https://mp.weixin.qq.com/s/AyTma8BNd4v_8crTxx9MrA,2022-04-22.],该公司虽仅经营软件开发,却委托多家机构申请注册810件商标,成功注册536件,涵盖多个与其经营范围无直接关系的领域。该公司已转让30件商标,获利60余万元,其注册行为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恶意囤积以牟利。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此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作为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案件,也对囤积商标违法行为人形成有力震慑。
      (二)认定恶意注册商标的其他考量
      以上两种类型皆是“恶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在认定商标注册是否为恶意时,不仅要考虑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四条对于恶意注册认定的客观要件,还要考虑到注册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为与市场影响。
      1.主观意图的考量。申请人是否故意选择与已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进行注册,以搭便车或利用已有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即为攀附行为,此种恶意注册强调申请人的“故意”。例如,在姚安娜商标宣告无效案中[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商标局.https://sbj.cnipa.gov.cn/sbj/alpx/202208/t20220831_21949.html, 2022-08-24],被申请人郭某明知“姚安娜”的知名度,仍故意注册该商标,并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使用,最终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同样,在拜耳公司诉李庆案中,被告明知拜耳公司对其防晒产品图案的投入使用情况,仍进行注册,且注册后未实际使用,而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恶意明显。
      2.实际行为的判断。当申请人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多个商标,或者跨多个不相关领域申请商标,特别是与知名商标相似度高的商标,可能是出于囤积或恶意注册的目的。如四川中江某软件公司,其主营业务是软件开发,却注册了大量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商标类别,并通过转让获利,构成恶意注册。此外,抢注网络热词、明星姓名、知名企业名称等,以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或代理人利用商业关系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均属于恶意注册的实际行为。
      3.不良后果与影响判断。中国在认定恶意注册时,通常会对恶意注册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其对市场环境的破坏程度来进行分析。具体而言,不良后果包括: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因误购侵权商品而导致权益受损;阻碍创新,新品牌因恶意注册无法使用创新标识,影响市场活力;损害商标权人利益,引发法律纠纷,导致品牌声誉受损和经济损失;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大量商标异议和诉讼消耗了宝贵资源。从市场影响的角度出发,恶意注册行为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并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是否扰乱市场秩序——申请人可能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否破坏商标市场生态——申请人抢先注册并没有实质性投入,甚至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却可能通过高价转让或诉讼索赔等方式获利;是否损害国际形象——申请人注册商标行为严重危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影响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竞争力。
      此外,在评估商标注册申请时,还会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行业特性、业务范围、经营许可等背景信息,以及申请的数量、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及申请时间跨度等整体状况,从而综合判断其申请是否显著偏离商业常规、远超正常经营需求与实际运营能力,并明显透露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判断商标注册是否为恶意注册时,除了要考虑“恶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要件外,还需要综合考虑注册人的意图、商标注册行为与市场实际情况、造成的后果影响、注册人行为模式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等多方面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应详细审查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认定。
      三、东盟国家恶意注册商标认定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生效,东盟及其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更严格的国际规则约束。虽然RCEP没有直接列出所有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但RCEP的知识产权条款专章对恶意商标注册进行了明确规制,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明确“恶意”的判断标准,并据此驳回相关商标申请或注销相关商标。这对东盟各国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和处理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一)东盟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认定的共同标准
      东盟各成员国对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界定标准虽存在细微国家差异,但普遍建立在一系列共通的基本原则与核心要素之上。作为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为东盟国家构筑了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框架。在处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时,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及程序的公正性,东盟各国均参照RCEP中确立的相关规范与指导原则。以下是对东盟国家恶意注册商标认定标准的概述:
      1.共同原则。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在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国家的商标法中,均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求。具体而言,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禁止采用任何欺骗性手段、误导性陈述或不正当方式来谋取商标注册。以新加坡为例,其商标法尤为强调申请人的诚信义务,对于任何虚假申报行为,法律将施以严厉的制裁措施。这些举措共同确保了商标注册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RCEP亦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应基于诚信原则,促进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商标往往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因此,东盟各国通常会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制止。如马来西亚、越南等国法律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者,将面临商标无效、罚款乃至刑事责任。RCEP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鼓励成员国共同打击包括恶意注册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具体认定标准。(1)从注册目的分析。东盟国家普遍认为,若商标注册并非出于实际商业使用的意图,而是为了囤积、炒作、阻碍市场竞争或追求其他非正当利益,此等注册行为便可能被视为恶意。例如,在新加坡,申请人需证明其有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明确计划,否则将面临恶意注册的指控。长期闲置注册商标,不加以使用,同样可能被视为恶意行为,并可能导致商标的撤销。(2)从注册行为分析。就注册行为而言,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是恶意注册的一个显著标志。这涵盖了对知名商标、企业名称、著作权及外观设计等先前确立权利的侵犯。若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仍进行注册,其行为很可能被判定为恶意。此外,采用欺骗、误导性手段或任何不正当方式申请商标注册,如提供不实信息、隐瞒关键事实或伪造证据,同样会被视为恶意注册。即便申请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在视觉上有所区别,但若存在误导公众的风险,也可能构成恶意。(3)从注册结果分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东盟各国普遍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恶意注册的重要后果之一。若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商誉受损或其他合法权益被侵害,该注册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同时,恶意注册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引发消费者混淆、市场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因此,一旦注册行为被确认为恶意,其注册结果通常会被撤销,并且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部分东盟国家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认定差异
      1.泰国: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上主要依据《商标法》(Trademark Act)及相关法规[ 泰国《商标法》(Trademark Act )于1991年制定,并在2016年进行了修订,是泰国实施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泰国还有《商标法实施条例》(Ministerial Regulation))作为商标法的配套规定。]。会重点审查商标的注册目的与使用意图以及对他人权益的影响,这与其他东盟国家是共通的。但泰国知识产权厅(DIP)[ DIP(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泰国知识产权厅的简称,它隶属于泰国商务部,是全面主管泰国知识产权事务的核心机构。]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会严格审查商标的显著性。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能被视为恶意注册,因为恶意注册者往往试图通过注册与知名商标相似但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来混淆消费者。
      2.新加坡:作为英联邦国家,新加坡法律体系深受英国影响,注重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结合,新加坡的商标法律体系以英国法典为基础,并继承了英美普通法传统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上,新加坡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上更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包括无使用意图、不正当意图及对在先标识的知情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而其他东盟国家更侧重于成文法的规定和行政部门的执行因而更侧重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对他人权益的直接影响。
      3.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上,马来西亚主要依据其《2019年商标法》(Trademarks Act 2019)及相关法规,并参考国际商标保护原则。由于马来西亚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是认定恶意注册的重要因素,如果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后长期不使用或无法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意图,那么该商标注册可能被视为恶意注册。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时,会检查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或是否符合可注册商标要求来判定是否为恶意注册。马来西亚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其商标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也较为严格。相比之下,其他东盟国家可能在某些方面相对宽松。
      4.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制度自2016年修改后[ 2016年11月28日,印尼颁布了第20号令,即新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法》,并于2016年11月25日生效。此次修改对商标注册的流程、原则、保护范围及不可注册类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新加坡相同都采用先公告后实审制度。与大多数东盟国家类似,印度尼西亚也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考虑注册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但印度尼西亚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上,除了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注册人的使用意图外,还明确规定了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四、中国与东盟国家恶意注册商标认定的差异分析
      根据以上对于中国和其他国家对于商标恶意注册认定方面的分析,不难发现商标恶意注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努力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打击这种行为。中外在商标恶意注册认定方面存在共同点和不同点。共同点主要体现在注册原则为基础、主观恶意考量、混淆可能性评估以及实际使用要求等方面。而不同点则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与条款、具体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
      (一)商标恶意注册认定的共同点
      1.注册原则为基础。中国与大多数东盟国家都普遍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专用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需要通过正式的注册程序,由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授予。在商标恶意注册的判定过程中,任何未按照正当程序进行注册,或意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均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注册。注册原则强调了商标注册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保障。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领域,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坚守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它要求商标注册行为必须真实无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欺骗、误导性陈述或不当手段,以确保商标注册的纯洁性与公信力。恶意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不遵循诚实信用的行为,法律对其将予以坚决制止。
      3.注册目的考量。恶意注册也表现为申请人的注册目的并非出于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商标,而是为了囤积、炒作商标,或意图通过恶意注册阻止他人进入市场、谋取不正当利益。注册目的考量有效遏制商标资源的浪费与滥用,鼓励商标的实际使用,进而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健康发展。
      4.注重保护在先权利。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其商标设计或使用方式侵犯了他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享有广泛知名度和高度信誉的驰名商标,或是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已经先行使用并建立起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等权益,这也会认定为恶意注册。保护他人的在先权利不仅体现了对商标权人辛勤付出和合法权益的尊重,更是对商标注册制度公平与正义的维护。
      5.强调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商标恶意注册认定上,都强调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如果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囤积商标、炒作商标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为了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商标,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实际使用要求的实施,有助于清理商标注册中的“僵尸”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标恶意注册认定的不同点
      1.法律体系与立法传统。中国的商标法律体系根植于深厚的成文法传统,强调法律的明确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以《商标法》为核心,辅以其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且详细的商标保护框架。这一体系不仅规定了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在中国,法律的修订往往紧跟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确保法律制度的适时更新与适应性。相比之下,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展现出更为多元化的特征,既有如新加坡这样深受英联邦法系影响的国家,其商标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与成文法并重,强调司法判例对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作用;也有如马来西亚,倾向于遵循国际商标保护原则,注重商标的国际注册与保护,体现了对全球化贸易环境的积极响应。这种多样性不仅反映在立法源头上,也体现在各国对商标恶意注册认定的灵活处理上。
      2.认定标准的侧重点。中国在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上,除了关注注册人的主观恶意(如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而抢注)和实际行为(如囤积商标、抢注等)外,特别突出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作为恶意注册的关键标志。这一标准旨在防止商标资源的无端占用,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市场流通,体现了对商标功能本质的理解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东盟国家在认定商标恶意注册时,虽然同样重视注册人的主观恶意和实际行为,但其侧重点更多地向商标的实际使用效果倾斜,强调商标是否已被投入市场使用,以及这种使用是否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侵害。例如,新加坡与马来西亚采用的“使用在先”原则,不仅保护了先使用者的权益,也鼓励了商标的实际使用,减少了因单纯注册而不使用导致的商标囤积现象。
      3.司法实践。在中国,司法机关倾向于综合注册后的行为及商标的知名度来判定恶意注册。具体而言,法院会审视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后的一系列行为,比如是否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是否频繁提起侵权诉讼等。这些行为往往被视为申请人非善意注册的有力证据。此外,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抢注行为被认定为恶意的可能性就越大。在东盟国家,司法机关在判定恶意注册时,更加注重商标注册的历史背景。例如,他们会考察是否存在商标长期共存的情况,以及特定行业内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惯例。历史背景和行业惯例往往会对东盟国家恶意注册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五、结论
      通过对上述中国与东盟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标准上的深入比较研究,尽管各国在立法体系、法律传统以及具体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但都致力于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保护合法商标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商标注册原则上的一致性,如注册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以及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严厉打击,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共同抵制态度。
      然而,面对全球化贸易的深入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挑战,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恶意注册商标认定上仍需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应借鉴彼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各自的商标法律体系,提高恶意注册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RCEP等区域合作框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区域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以长远的眼光来看,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全球化合作的不断深化,商标注册活动将更加频繁,各国商标法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和挑战。对此各国应保持警惕,密切关注商标恶意注册的新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满足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各国也应加强对商标权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强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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