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十
时间:    来源:海关总署
摘要:南京、天津、大连海关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系列案
      2023年12月,南京海关所属新生圩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141件球衣等货物使用了“MANCHESTER CITY 1894及图形”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4240.85元。经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符合《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数量二百件以下且价值五千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3年12月,天津海关所属新港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有72辆自行车使用“FOREVER”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9299.06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八条规定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量五百件以下且价值一万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初次违法可以不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4年4月,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对1批出口轴承查验时,发现其中10套轴承使用“NTN”商标标识,价值人民币1444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案发前一年内曾两次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于2024年6月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25%罚款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三)》是海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规范行政裁量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海关严格规范公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三)》施行以来,全国海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不同裁量阶次,体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对于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海关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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