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成立企业对外投资贸易法律综合支援平台,助力我省企业渡过难关

来源: 云南省外经贸投资贸易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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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世界卫生组织虽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但各国依然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包括采取对中国籍人员入境限制以及货物进口限制措施。随着疫情的发展,南亚东南亚部分国家已发出禁令,疫情将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无法履行。为此,云南省外经贸投资贸易服务中心联合专家团队,为广大外贸企业梳理了疫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助力我省企业渡过难关。


“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给外贸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从当前形势看,新冠疫情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已经显现,部分外贸企业被迫停工停产,订单延迟。如果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控制,出口电商卖家的大量包裹将可能被拒收,退货退款情况将越来越多,产品无处可销;各国海关如加大对中国商品的清关限制,也将对我们的跨境物流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疫情影响下,应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延迟或无法履行的建议


为此,云南省外经贸投资贸易服务中心专家团队给予与南亚东南亚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一些建议:


 一、面对此次疫情,外贸企业要关注的问题


1、外贸企业除去应对疫情外,对于各项业务,首先要关注各类合同、订单、协议、或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各类文件,要注意这些文件中的履约期限问题。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应当首要关注履约期限问题,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2、要关注有关国家的出入境限制。限制包括对物的限制,也包括对人员的限制。


3、要关注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物流延迟或中断问题。


4、要关注外贸合同中款项支付汇兑风险。


5、关注上、下游合作企业面临疫情影响而可能对合作带来的影响。


二、应对建议


1、企业应及时关注疫情影响和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管制措施,不断更新了解相关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进口限制法令,停止向已经出台货物进口限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发送货物。


2、对限制中国籍居民入境而引起的贸易合同不能履行,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部分禁止)、文莱(部分禁止)等,注意因人员限制入境而给外贸合同的履行带来阻碍。调整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清理合同


建议企业首先清理各类外贸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邮件等。对于其中可能因疫情产生的延迟履约或履约不能的条款进行清理:


清理合同中是否有“免除责任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清理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仔细理解,及时运用该条款处理后续事务。若因疫情与对方发生合同执行纠纷,贸易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目的落空的条款,将能结合贸易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4、具有履行时限的合同,可能因疫情造成延误。对于此类合同,应进行必要的告知,且应当在疫情影响减小后及时办理合同履行时限的顺延或延长,留存书面确认凭据。


5、协商


依据清理的合同情况,若疫情期间正好是合同履行期限,并且可能因疫情而导致不能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则,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采取变更履行期限或方式,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内容。若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则与对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


6、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国际贸易中通用条款,在多数合同中都有。


但各国法律中“不可抗力”制度有所不同,需注意“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内容是否包括疫情。


若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且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了疫情,那么,企业将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对方对于不可抗力证明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贸促会在各省市均有机构。取得不可抗力证明后,即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以降低损失。


7、运用国际公约


若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则看对方所在国是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若是,则可适用公约中关于“责任(义务)免除”的相关规定。将疫情导致履行延迟或不能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特别提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的“责任免除”首先是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对方,尽可能减少对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同时,企业需履行不可抗力减损义务。


8、物流问题


若在贸易中采用L/C支付方式下,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


最后,企业在积极应对疫情时,对自身合同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对影响的相应证据进行固定。主要包括:搜集各地方的有关公告等文件;疫情管控措施执行现场照片;取得社区、园区、派出所、医院或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等。


企业也不必过度恐慌,服务中心已针对此次疫情组建了强大的专家队伍为受疫情影响的对外投资贸易企业排忧解难。


服务中心积极应对,成立“企业对外投资贸易法律综合支援平台”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云南省外经贸投资贸易服务中心现发起成立了“企业对外投资贸易法律综合支援平台”,组建投资贸易法律综合服务专家团队,为企业开通法律、保险咨询渠道,齐心协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支援平台的服务内容包括解答企业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因疫情导致的法律问题、海外劳动人事、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国际贸易纠纷、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境外知识产权维护等海外商事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对外投资中的风险识别分析、保险方案制定、投保采购安排、索赔处理建议、日常风险管理服务等海外投资保险咨询服务。


在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法律支援平台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法律支持。


联系人:央宗15808848886 邮箱:yniti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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